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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代记账!销货方走逃失联,我公司取得的发票为何变成了“虚开发票”?

  • 代记账1     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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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财务朋友咨询这样的问题,“销货方走逃失联,税务稽查局为何将我公司取得的发票认定为虚开发票?”本期,笔者就为您聊聊这个问题。

问题1.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问题2.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例如,甲企业是一家商贸企业,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品名为粮食,而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煤炭,该情形就属于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2. 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例如,甲商贸企业在2020年6月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在征期未申报纳税,直接走逃失踪,该情形则属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问题3.购买方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问题4.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何会变成“虚开发票”?

当企业发生走逃(失联)之后,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局就会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当税务机关取得该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无货虚开等违法证据之后,就会将该企业认定为虚开发票企业,其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将由“异常凭证”转为认定为“虚开发票”。

问题5.对方企业走逃失联,我公司无法重新换开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特别提醒: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当企业能够准备前三项资料时,虚开发票对应的成本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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