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说采用现金支付的不能税前扣除,该如何理解?是所有用现金支付的都不能税前扣除,还是在汇算清缴期对于补开、换开的发票无法补开时要做税前扣除必须是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才可以税前抵扣?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证实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不是所有用现金支付的都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
问题 2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企业。企业用交企业所得税吗?
答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原土地使用权人收到企业政策性搬迁以外的补偿款,应扣除相关的成本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问题 3
我公司是一个服务公司,现在有网上下单的服务,同时公司有兼职销售员,兼职销售员推荐一个客户在网上下单成交,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给兼职销售员100元红包,这100元没有发票凭证,怎么做账合理,能税前扣除?
答
一、既然只是“兼职”,则这属于“经纪代理劳务”,应当作为“销售费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三、公司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问题 4
2018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额为负数,填写之后还需要填写附表吗?我在填写之后审核不过,说必须填写附表。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及申报系统填报规则,2018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额为负数,填写之后需要填写附表。
问题 5
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模式属于自产农产品吗?主要订单式采购,提供种子,收回食用菌。在所得税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
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 6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报表如何填写呢?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损益,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
转 铂略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