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132家公司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因虚开被移送立案侦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中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其中,合肥市132家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皆因虚开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罪被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就涉案的公司类型来看,包括:建材公司、广告公司、商贸公司、劳务公司、纺织公司,等等。其中,建材公司占绝大多数,共有87家公司;其次系商贸公司,共有27家公司。
就涉案的金额来看,金额从几十万元至亿元,其中:
虚开金额最大的是安徽古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180份,票面额累计11383.0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其次,系安徽西某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1048份,票面额累计9792.64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虚开金额排第三的是合肥恩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6年0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普通发票915份,票面额累计8858.9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
1.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2.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虚开发票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标准容易理解,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由审理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予以把握。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标准,导致了在实务中近似的金额,适用了不同量刑档次的情况。
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瞿某虚开发票案中【案号:(2019)沪0106刑初171号】,瞿某涉嫌虚开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838100元,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某虚开发票案中【案号:(2019)鲁0303刑初25号】,张某某涉嫌虚开金额共计5993836元,仅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梅某某、谢某某虚开发票案中【案号:(2019)皖0111刑初296号】,梅某某、谢某某涉案虚开金额1000万余元,也仅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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