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国家税务总局7月29日发布第13号公告,明确“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在公告发布后,就作了修改。
这绝对是个好消息。实习收入不超过6250元的莘莘学子(指居民纳税人),实习单位不会扣你们的个税了。
我们知道,此前有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委托保险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纳税人提问时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保险代理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给实习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吗?
增值税发票可以由实习单位统一代开吗?能享受不超过10万元/月免增值税的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该你们出手了。
综合:财税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