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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营业执照签发等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和营业执照签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8〕14号)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执照的法定签发机关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签发机关与营业执照加盖印章应当一致,不得在营业执照上加盖法定签发机关之外的其他部门印章。目前,全市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事权已由市行政审批局划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所有已经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尽快到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县(市)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级行政审批局设立的专门窗口换发加盖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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