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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审计
主要法律依据:《证券法》 (主席令 [2005] 第 43号) 第 52条;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 (上证公字 [2012]3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年修订)》 (深证上 [2012] 21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证上 [2012]77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号———创业板公司招 股说明书》 (证监会公告 [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证监会公告 [2009]18号) 属性:专项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针对所有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创业板、三 板上市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予以专项审计
报告使用者:证监会 委托人:拟上市的公司 (包括主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 的审计委员 会或拟上市公司全体股东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熟悉中国资本市场、上海、深圳交易所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了解主板、创业板和三板市场市场信息披露及其监 管流程及其控制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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