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购入办公品和会议费支出,是每个企业常常发生的费用,更是税务机关关注的事项,这里的涉税风险有多少?快来听听今天的每日吧。
企业发生的办公用品和会议费,是我们再熟悉不过的,但是在实务中,这两项支出引发的税收案件更是屡见不鲜,这也成为了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事项。下面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案例,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
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第二个案例,厦门税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典当有限公司进行初步检查时,他们发现了诸多疑点:
典当公司只有五六名员工,一年当中企业却花费了近百万元的会议费;面对稽查人员周密调查后提供的充分证据,典当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虚构业务的违法行为,厦门税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处罚决定。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以上两个案例给我们提示了,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的处理,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根据该条规定,不能仅凭一张发票,就可以证明是真实发生,还需要相关资料完善支出的事实。
办公用品,是我们每个单位都要使用物品中,目前电脑耗材比较常见,如打印纸、软盘、光盘,鼠标垫、防辐射屏,电源盒、插座、电源线、数据线、网线,色带、墨盒、硒鼓、碳粉,等等。根据我们在实践中所见所闻,了解到很多异常及存在涉税风险的问题。
办公用品相关支出,虚开现象较严重,长期以来,办公用品也成了万能票,不方便在财务账目上处理的费用,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的栏次上注明“公办用品”,也有放发补贴的,要求员工提供办公用品发票的,企业节日发放的福利也通过“办公用品”办理购物卡等。这些不规范的操作,细细推敲不符合常规情形就会出现,取得虚开发票事实也会被证明。为了规避这些纳税风险,我们建议,对于购入的办公用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采购和管理制度。对于购入的物品和耗用要符合生产经营需要,建立办公用品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购入时取得的发票,无论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不管是在发票票面上还是汇总开具,都需要详细注明每项物品的名称、数量,做好领用去向记录,不要出现来有影但去无踪的情况。
会议费中常见的涉税问题,一是将属于限额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宴请客户、赠送礼品等,通过会议费形式代替;二是以会议费的名义报销在国内外旅游费用;三是用会议费支出将无法税前扣除的费用进行置换,这一点在医药行业表现最为突出;四是虚开费用套取现金或用于发放奖金等等。
为了使企业会议费支出在税前能顺利扣除,让其真实性得到证实,虽然在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中没有明确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及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但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对这项支出并不是仅以一张发票作为真实性和合规的,也有很多省市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要求,如:江苏省税务机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办公用品和会议费支出的,不仅严格查验发票的合规性,更要对相关辅助资料进行真实性和符合常规性的审核。
今天的每日说税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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