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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现在出门可以什么都不带,但是却不能不带手机,毕竟现在手机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万能了,不仅能够充当通讯工具,还能够充当钱包。
现如今,随处可见的收款二维码,不管是坐车、买菜、吃饭等等,只需要拿出二维码扫一扫,或者扫对方的二维码就能成功支付了。但是,企业的微信、支付宝的收款账务要如何处理?
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能否税前扣除?
微信、支付宝等都属于电子结算方式,而电子结算与票据、信用卡等结算方法都属于非现金交易。非现金交易是指以现金以外其他支付手段进行货款清算的交易方式,微信、支付宝完全符合该定义。因此,支付宝、微信等交易方式都属于非现金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以微信、支付宝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也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
微信、支付宝该如何取得原始凭证?
微信、支付宝无法像其他支付手段一样,获取如银行对账单一类的凭证。其实,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的支付账单或截图都可以作为凭证,只需要将其打印出来就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并作为原始凭证使用进行抵扣。
但是一定要注意,企业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一定要独立,不能与私人混淆。
例如某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需要老板自己垫付资金给员工发工资,那么这个企业的会计在做账的时候可以这样入账:
1、老板把钱转到该账户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
贷:其他应付款
2、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
总之,关于微信、支付宝要如何记账,一定要把收到款的截图或是账单明细给打印出来,作为企业凭证的附件,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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