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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那么认缴制下企业取得股东投资,怎么做账呢?如果账务处理错误,又会给企业带来哪些税收风险呢?一、账务处理为了方便理解,我们举个例子来说,假设张三开公司,注册资本100万,但期初张三只投入10万元,会计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常见的账务处理有如下两种,第一种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 10其他应收款 90贷:实收资本 100第二种账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贷:实收资本 10上述账务处理,哪一个是正确的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实收资本”核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份额的基础,也是利润分配的主要依据。再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所以,上述账务处理中,只有第二种账务处理的是正确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增加实收资本。如果您是按照第一种方式进行了错误的账务处理,请您及时更正,更正分录如下:借:实收资本 90贷:其他应收款 90二、税务风险(一)印花税多缴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无需缴纳印花税。如果企业错误的进行了账务处理,可能会导致企业多缴印花税。(二)借款利息税前多扣除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简单来说,就是在规定期限内投资未到位部分所对应的借款利息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如果错误的进行的账务处理,很可能误认为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从而将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也全额税前扣除,面临纳税调整补税。(三)虚增资产,影响小微企业优惠享受的风险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如果企业错误的进行了账务处理,可能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从而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导致企业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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