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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明白这个问题,首先就要看关于消费商的定义,根据消费商提出者庞博夫在2018年4月份出版的《消费商》一书中,是这么定义的:消费者因喜爱某种行业或者商品,导致重复购买或与企业签订合约形成独立的经营行为,并最终成为经营消费和消费人群的人。从以上定义来看,消费者成为消费商,从事的是一种经营行为,那么,从事经营行为,是否就一定要注册公司才能开展哪?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上对经营者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消法》本身对经营者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反不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当竞争法》中经营者包括个人。商务部关于《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从以上分析来看,个人是可以成为经营者的,那么个人成为经营者,是否也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才行那,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但第二项规定的比较模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的对此做过一个解释,我比较赞同。赵教授认为,《查处办法》规定无需登记的经营行为与商事经营行为不同,前者基本性质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后者则是营利性的商事行为,而营利性的商事行为通常又采取营业的形式,作为商事行为的营业具有其固有的法律特征。营业必须具有内容的确定性,即从事何种营业活动,必须预先明确规定,营业还必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偶尔进行的营利性行为或活动,如通过买卖一批货物而营利不构成营业。营业恰是商事主体的经营形式,商事主体的登记实际上也是营业的登记。而该《查处办法》规定的无需登记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间歇进行的销售或服务行为,并不具有营业的性质,并不属于商事主体实施的商事行为,进行此种行为的人也就不成为商事主体,当然也就无需进行专门的商事登记。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经营行为的,作为个人的消费商是不能销售的,比如烟草等。
郭勇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消费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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