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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危险:“白条入账”会计人千万别再这么干了!

  • 代记账1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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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买东西没拿到发票,最后用收据入账,这就是“白条入账“!相信有很多会计盆友这样做过。

但是做这样的事情风险很大哦~ 税务稽查人员稍微一翻账,就能翻出一堆问题来:

真实事例:天津市东丽区地方 税务局稽查局在对一家新三板企业2014年1月1日 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检查中发现,公司2015年10月的营业费用1200元是以一张白条代替发票下账的。

后调查发现原是因为公司营销人员离职,导致暂时以收据入账的修车费用1200元,没有及时向修理公司索要发票所导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应处以1000元的罚款。

以上情况不是孤例据粉丝反映:

“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建材采购过程中,老板为了价格便宜一般都不要发票,特别是采购砖、瓦、白灰等地方材料。由于采购没发票,我们也只能用白条入账。”

“我们单位购进商品,支付劳务费用没有取得正式发票,而以收据或手写白条入账。”

首先我们必须得先弄清楚“白条是什么?”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指不符合正规凭证要求的发货票和收付款项证据,如报销时不合规的单据替代现金的欠条等。

现在交易手段完善大都具备取得正式发票的条件,但也还是存在许多取不到发票的情况,我们来看看“白条入账主要发生在哪些业务?”

1、涉及到个人行为

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例如: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会议会、个人劳务报酬、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发生费用的行为,但是由于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在实务中要开具发票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因此这部分成为白条的主要源头。

2、企业的零星无票行为

比如打的费、零星工程费用、临时工费、小额的维修费,这些费用单价比较小,有的可能才几块钱,因此很多都是没有票据的。

3、公司内部的无票行为

比如一个稍大点的企业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内部食堂,这个食堂可能耗费的一部分费用是供企业员工福利花费掉的,还有一部门可能是作为业务招待耗费掉的,因此这部分不可能有票据,很可能就是白条入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白条是一种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行为,是为税法所不容的。如果企业以收款收据等“白条”而不是发票入账,收款方就可以把这部分收入隐瞒而不申报纳税,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条”入账,就是因为“白条入账”危害税收征管,可能导致企业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税款。

小金额大麻烦在此提醒各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使用发票不容忽视!白条入账风险大,国家税收基本上申报、管理、稽查分开,你能申报上不一定就不会被稽查查出来。千万等到在税局查到并处罚时,无法补救后悔莫及!

那么白条入账违反了什么税收法规呢?

企业以“白条”入帐首先不符合 会计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 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列示在下面仅供讨论。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各项财税法规来看“白条”从财务和税收角度讲都是不合法的白条入账均是不允许的。

建议财会人员把好会计核算的第一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审核,注意尽量减少“白条”入账,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零容忍有权不予接受。

文章来源:专一网(www.cost88.com)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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