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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代理词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 朱星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贵院受理的张XX诉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朱星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双方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已向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5万元的事实清楚,且有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的内容明确写明了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的金额、归还日期,双方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具有归还借款及依约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义务,向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而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从未支付过任何一期利息也未偿还过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合法合理,且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被告贵州XXX鞋业有限公司应予以履行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全部支持。请合议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代理人: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朱星律师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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