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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商事主体每年的年报时间是什么时间?
答:每年的年报时间跟原来的年检和验照时间相同,为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商事主体,自下年度起提交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应当按时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书,填报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信息。
2.问: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申报纳税期限是否按季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3.问:代理记帐是否需要前置许可?
答:直接核准,无需前置审批文件。有些区域可直接核准,有些区域需要财政局颁发的代理记账后置许可。
4.问:偷税具体是指哪些行为?
答: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5.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何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问:什么情形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因此,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定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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