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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后果很严重!|税务

  • 代记账1     202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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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新政策,工商注册不需要验资了,证件“五证合一”了,事项可以同城通办了,注册公司变得越来越容易了。可是,我们在平时工作中发现,很多人注册了公司后,就放那儿不管了,有一天需要办业务的时候,发现自己成了非正常户了,这下着急了,不知道怎么办了?

那么今天呢 ,就来和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非正常户的知识。

非正常户: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看完上面的动画,想必您已经知道了,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果很严重,可是,如何避免又怎样解除呢,看看下面老师的具体讲解。

非正常户知多少

提醒: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管理主体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据此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纳税人将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1)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未按法定期限申报纳税;

(3)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

(4)税务机关经实地检查发现纳税人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第(4)项条件,为了使该项条件具体明确,同时约束和规范税务机关在认定非正常户管理方面的权限,国税总局于2011年3月2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据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下列事项将会产生相应影响:

1、暂停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的使用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将其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并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2、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3、税务登记证件注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经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对欠税及税收行政处罚继续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相应罚款的责任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立案稽查,经查实纳税人存在偷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承担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

5、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和异地管理

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追踪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如税务机关发现该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异地协作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该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再次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仅为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其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6、纳税信用评价及后续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本年度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或者纳税人是由非正常户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该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将会被直接判为D级。

纳税人一旦被评判为D级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会对该纳税人采取以下措施: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7、信息公开与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同时,根据《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六条的规定,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二、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管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概念及认定条件

1、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款给出了走逃(失联)主体的概念,即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2、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不难看出,此条规定与非正常户的认定规定较为类似,我们将其分解,可以得到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如下:

(1)纳税人不履行其他税收义务;

(2)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二)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

1、一定情况下,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异常凭证)的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3)生产企业的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4)生产企业的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5)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6)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2、异常凭证对受票方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受票方取得该异常凭证的,将会对其产生下列影响:

(1)受票方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就异常凭证进行的申报抵扣暂不准许;受票方已经就异常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须做进项税额的转出。

(2)受票方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就异常凭证进行的出口退税申报暂不予办理;受票方已经就异常凭证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经核实,该异常凭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一)认定条件方面

非正常户和走逃(失联)企业均具有的特征是不履行税收义务且税务机关查无下落。

非正常户与走逃企业的区别在于,非正常户的认定条件较走逃(失联)企业更为严苛。如,在纳税人有欠税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强制执行程序,若强制执行之后仍未能完满实现其纳税义务的,才能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而走逃(失联)企业并不要求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的欠税事实及实施强制执行程序。通常,非正常户同时为走逃企业。

(二)税收影响方面

非正常户与走逃(失联)企业的税收影响也反映了两者外延的关系。结合非正常户的税收影响和后果来看,这些税收影响主要是针对非正常户纳税人自身的,并不涉及到其上下游的第三方,这也是一个税收监管的空白和漏洞。而对于走逃(失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特别规定了对其下游企业(即受票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税法对非正常户的税收监管更加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据此,未来税务机关将会对异常凭证的税务监管操作规范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非正常户开具发票对方无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

《公告》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取得“异常凭证”要分三种情况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应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处理:

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非正常户开具发票需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务负责人影响就业,不要随便挂名“法人代表”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规定: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文件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3.特别提醒:

(1)税务机关将对非正常户开展定期公告并实施对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2)国税、地税、工商、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3)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将在全国范围内无法开办新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移等。

非正常户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公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报刊、网站、信息公告栏等公开渠道查询税收政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等依法公开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及时公告,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国地税共享非正常户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文件规定:

〔1〕通过信息共享渠道,交换非正常户认定及解除信息。

〔2〕双方创造条件公示非正常户认定结果,并在原有公示内容中标注认定单位。

〔3〕双方均要将共同认定的非正常户评价为d级纳税人,并采取限量供应发票、发布非正常户公告等惩戒措施。

〔4〕联合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一方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另一方办理相关手续。

〔5〕对被双方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且没有欠税也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规定: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地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和欠税信息的比对和应用,对有非正常户信息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比对发现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措施,并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异常信息,共抓共管。

营改增后非正常户移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本通知生效前已出口的上述供货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可联系供货纳税人,由供货纳税人举证其销售的货物真实、纳税正常的证明材料,经供货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在2014年7月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的函调管理办法回函后,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在此之前,没有提供举证材料或举证材料没有被供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盖章认可并回函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个人也受影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件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契税纳税申报受理。

纳税人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具体操作流程】

1.纳税人提供税务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公章,情况说明。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6.对已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收缴原税务登记证件,并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重要提醒: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有关规定: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定为D级企业。而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所以请一定要在12月31日前解除非正常户,纳税人这一年的信用评价才不会受此条因素影响。

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规定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4、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如何查询一个企业是否是非正常户?

(以北京为例)

1、打开北京市国税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bjsat/点击“办税服务”、“涉税查询”;

2、点击“税务登记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纳税人名称”、“验证码”验证后,可以查询结果,登记信息中有纳税人状态。

① 零申报不等于不申报,所以即使贵公司处于筹备期或清算期,符合零申报的要求,那也是要按期报税的!

② 季销售额在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别非要“零申报”,因为反正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何苦要冒“虚假申报”的风险?

③ 不要连续零申报超过3个月,最多不要超过6个月,否则税务局一定会来查,再因为“地址异常”被定个“非正常户”,就不是补申报、补缴税款那么简单了!

④ 不论是不是零申报,都要建立账本,因为出现纳税异常而被税务局检查,人家要查账;六个月不经营被工商局查到,要吊销营业执照,人家还是要看你的账本!

来源:综合自网络

~ END ~

引自河南日报税务工作室微信公众号“豫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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