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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理
去年暂估的费用,今年发票才到,账务处理怎么做?
解疑释惑1
请问现在税务局可以特别印制带有本单位抬头的发票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所以,现在不能特别印制带有本单位抬头的发票了。
解疑释惑2
公司2016年12月份暂估的费用,2017年2月份发票到了,如何做账务处理?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贵公司虽然未在2016年当年取得合格的费用成本单据,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账务处理可以将原分录红冲,同时再做一笔蓝字分录并将发票附后即可。
解疑释惑3
担保公司按照年末担保责任余额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财税[2009]62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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