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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要到年底了,不少企业又要开始一年一度的盘点了。既然是盘点,就可能存在盘盈或盘亏的情况。那么,盘盈和盘亏能互相冲减吗?税务上又该怎么处理呢?请听知睿君为您分析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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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千万要记住的是:盘盈与盘亏不能互抵!不能互抵!!不能互抵!!!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因为盘盈确认为一项收入,盘亏则确认为一项损失,从而形成一项损益因素。所以是绝对不能够互抵的。
需要强调的是,盘盈与盘亏的判断,并不是凭《盘点表》来确认的,而是凭经查明原因的、公司批准后的、最终的盘点报告来确认的。公司的制度一定要完善。
盘点盈亏,既可能是东西多了、少了,也可能是记账错误,比如,发A商品时,账记在了B商品项下,导致盘点时B盘盈、A盘亏。查明原因后,进行错误调整,这一组盘盈、盘亏将不复存在。这并不是“盈亏互抵”的原因,而是根本就不存在盈亏。
所以,盘点后,查明并批准原因前,会计只应该将盘点产生的损益因素,暂时挂在“待处理财产损溢”上面。查明原因、并走完公司制度要求的程序之后,才能按经批准的结果,进行损益的确认和账务的调整。
盘盈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或管理费用)
盘亏,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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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盘盈盘亏在税务上如何处理呢?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企业已经完成盘点,但尚未查明盘盈盘亏原因。这时候《盘点表》的结论并不代表真实的盘盈、盘亏,所以,不存在进行税务处理的事实基础,企业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
比如企业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已经完成盘点,形成了《盘点表》,但是并没有完成原因查明工作,也未按公司制度对盘盈亏作出结论。此时,税务稽查并不能直接依《盘点表》做出税务定性处理。比如,按盘亏金额要求转出进项,按盘盈金额要求确认收入,从而认为应补税。这样是不行的。
要么待公司盘点结论出来后,按其结论处理;要么检查人员自己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后,形成自己的证据及结论,此时《盘点表》只是证据之一;如果据此有证据认定企业内控混乱、会计核算不健全,也可以核定征收。
另一种情况是盘点结论已经出来,的确有盘亏、盘盈并查明了原因,这时候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了。
我们先说盘亏。盘亏是一项损失,增值税上,非正常损失的进项不能抵扣、但非正常损失有着明确的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所以要结合盘点结论,如果认定的结论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则进项税应同时转出(包括运费);如果无法认定为上述原因,而是其他原因,比如被雨淋坏,破碎等,则不应转出进项。
企业所得税上,,要按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损失的专项申报。如果是以前年度形成的盘亏损失,在完成专项申报后,追补在以前年度扣除。
对于盘盈,则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管理费用),此时不涉及增值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无差异,年末汇算时不必调整。
以上就是知睿小编今天带给大家的分享。如果大家有代理记账,公司注销等相关财税方面的需要,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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