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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3)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2)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6.《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省级行政区划的。(二)企业名称中的省级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市级行政区划的。(二)企业名称中的市级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县级行政区划的。(二)企业名称中的县级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申请: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3)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4)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5)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2.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的,可登录“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gdgs.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具体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份数(份/套) |
||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
1 |
0 |
纸质 |
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加盖公司公章 |
1 |
0 |
纸质 |
不收费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名称核准变更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可电话查询(0663-2910174)或窗口查询。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普宁市法制局(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46号市党政办公大楼北区主楼5楼;电话:0663-2228090。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天福路东凤港村前;电话:0663-8691570;网址:http://www.jyrcfy.com。
(因普宁市机构改革,部分单位由于职能划转、撤并或重新组建,办公地点可能有变动,因此,机构改革期间,本公众号发布的办事指南中所涉及的部门办公地点为原办公地点,暂未更新。待机构改革结束,将统一更新为新的办公地点,若有不便,敬请谅解。图文封面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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